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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破产条例提上日程 原则问题尚存四争议

时间:  2008-6-9 8:58:02  信息来源:  ECgood

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望与存款保险条例一并出台

日前召开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传来消息,备受关注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问题已获较大进展。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之后,有关部门正抓紧起草银行破产条例,并有望与存款保险条例一并出台。有关专家透露,在三大金融行业中,证券业破产相关条例进展可能较快,银行业已初步开始启动,而保险行业尚未透露相关进展消息。

形势紧迫

由最高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重点讨论了国内金融机构、尤其银行业破产的问题。

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欣认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尤其银行业出台破产条例已经到了相当紧迫的阶段,比如我国有上千家信用社事实上已经破产,但因为没有相关法规,仍处于非破产状态而继续存在着,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他举例,海南发展银行由于经营不善,一直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欠下的债务已达数百亿。

“事实上,根据已经出台的《破产法》,很多金融机构已经客观上达到了申请破产的条件。”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尹正友表示。

银证保步调不同

有关专家透露,由于目前金融业各行业的特性不同,在银行、保险和券商行业中,证券行业的破产条例起草和出台步子迈得快一些,前几年,随着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的出现,促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因此在此基础上制定券商行业的破产条例可能容易一些。目前银行已进入启动阶段,而保险行业目前还处于吸收客户资金阶段,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因此显得还不那么急切。

事实上,今年年初,来自新华社等权威消息透露,与新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早在2月份已进入立法进程。业内可靠消息,银行破产条例已在内部起草,但目前还没有提交相关单位审议。

原则性问题尚存争议

争议1

清偿程序

王新欣认为,目前一个很大的争议点就是,银行破产,必然牵涉清偿程序问题。他表示,按国际规定,在银行的清偿程序中,储户是排第一位的。王新欣透露,目前已经基本确定的是储户优先的原则,但是优先到什么程度还存在争议。

据悉,伴随着银行破产条例,国家可能同时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储户优先赔付的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但也有专家认为,《存款保险条例》并不是对储户的存款绝对保险,而是可能按一定比例赔付,因此储户可能还是要自己承担一定风险,因此在整个清偿程序中,如何确定先后原则始终是一个问题。

争议2

申请破产主体人

有关申请破产的主体人也是业内专家争议较多的话题。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组长朱少平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主体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是债权人,第二类是债务人,第三类就是与清算相关的人。但是《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还增加了一个特殊的主体就是主管部门,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以及支付等情况申请托管,申请对其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这也是对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利益而采取的一个特定模式。

而尹正友认为,如果银行进入非正常状态,会影响公众信心,因此债权人要不要赋予破产申请权需要讨论。尹正友认为,除了监管部门作为监督者有申请权外,债权人也应该有相应的权利,只不过对债权人权利要作一些限制。

争议3

监管机构地位

在银行机构破产的标准以及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中居于什么地位上也有争论。目前可知的已经基本形成的共识包括:银行破产标准可能会兼采普通法上的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表标准和特别法上的法律监管标准,并重点依赖后者。“这意味着当银行的财务状况低于法定监管标准的时候,即便其净资产为正也不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说。

不少专家认为,监管机构将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关键性地位,其有权在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并在后者进入破产程序后,认定一定的机构进行职权管理;而存款保险机构则不能享有如美国模式下那般大的权力,而只是作为一个参与机构来负责收购存款人的债权,成为破产程序中最大的债权人,降低破产程序的成本。

争议4

分业难题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实施金融业分业监管制度,证券、银行和保险分别由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朱少平认为,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最好是统一法规,但金融机构在破产时有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由于我国机构分设,这项工作就成了一大难题。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制订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管理办法。

王新欣也透露,究竟是采用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规还是按行业分别制订相应独立的法规难有定论,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但他表示,从当前的情况看,金融各行业制订独立的破产条例会容易一些。而从目前各方透露的消息,证券、银行、保险正在制订各自独立的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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